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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合同章程审批及变更
2006-11-29 10:15  文章来源:缙云外贸科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其它

一、项目名称: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合同章程审批及变更

二、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

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地方自行审批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报商务部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经贸部[1999]外经贸资发第615号)及其《补充通知》(外经贸资二函[2001]263号);

5.《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2年2月11日);

6.《关于印发(部分行业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原则和审批程序)的通知》(经贸部〔1996〕外经贸资发第751号);

7.《关于调整外商投资项目审批权限简化审批手续的通知》(浙政发〔1997〕16号);

8.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三、审批条件:

丽水市境内涉及以下情况的项目:1、 企业依法注册;2. 上报材料真实完整,符合国家有关规定;3. 不含进入仲裁、司法程序或被工商吊销执照及进行清算的企业。4、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下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的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

涉及以下情况的项目需转报省、商务部批准: 1、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下、需国家综合平衡的鼓励类项目; 2、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上的允许类、限制类项目; 3、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4、外商投资投资性公司; 5、其他国家规定须报省外经贸厅、商务部审批的项目。

四、申报材料

1、设立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申请报告;

2、投资双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及其批准文件(由计委或经委出具);

3、企业名称预登记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4、合资(合作)双方签署的合资(合作)协议;

5、由合资(合作)双方签署的合同和章程的原件及以下附件:实物投资清单、进口设备物料清单、无形资产作价入股协议、技术转让(引进)合同等。
6、董事会成员名单(有董事签名);

7、合资(合作)双方对董事会成员(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的委派书(投资者是法人的,委派书上须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及个人身份证明;

8、正、副总经理聘任书及个人身份证明;
9、中方营业执照复印件、资信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10、外方营业执照复印件、资信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外方投资者为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明及资信证明,华侨的提供长期居留证复印件及护照复印件、华人提供外国身份证明及护照复印件);

11、环评意见;

12、用水、用电证明;

13、注册地址及生产场地的使用证明(例如租赁协议,房产证的复印件,土地安排红线图、土地转让协议等);

14、安全选址意见。(国家安全局);

15、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他人办理企业设立有关手续时)

16、特殊项目(旅游、医药、运输、食品、餐饮业等)需要有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17、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资料;

以上文件除外方提供的以外(外方提供的需附中文翻译件,翻译件由有资质的翻译机构出具),均须用中文书写。

上述资料除特殊注明是复印件的,都应为原件。

注:a、外方投资者以其在国内其他投资企业所获得的人民币利润出资时,须提供当地外汇管理部门及财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b、外方投资者以工业产权或者专有技术作为出资时,应当提交该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的有关资料,包括专利证书或者商标注册证书的复印件、有效状况及其技术特征、实用价值、作价计算依据、与中方投资者签署的作价协议等有关文件,作为合资、合作合同的附件;

c、投资者以高新技术出资且无形资产的累计作家金额超过合资(合作)企业注册资本的20%的,需提省级以上科技管理部门出具的审查认定文件。

d、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投资者提交的章程和合同,应严格遵守中外双方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原则,对有违反规定由中方为外方的出资提供担保,及中方比照贷款,债券的方式保证外方投资回报率等内容的,审批机关应要求合营各方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修改;不作修改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登记机关不予核准登记注册。

五、审批程序:

1、工商局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2、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报经委或计委审批;

3、前置部门审批意见

4、外经贸局核准合同、章程;

5、工商局登记;

6、国税、地税 财政、外管、海关办理相关手续。

六、法定时间:3个月(合资) 45天(合作)

承诺时间:重大项目(1000万美元以上)5个工作日,一般项目3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和标准:无

八、查询方式:窗口电话:0578-2175924

九、投诉电话:0578-2133378 2350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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