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印发浙江省扶持欠发达地区外向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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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11-28 09:35 文章来源:省财政厅、外经贸厅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
关于印发浙江省扶持欠发达地区外向型经济
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 浙江财政厅、浙江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实施日期】 2006-09-14
【法规类别】 企业 【文 号】 浙财企字〔2006〕206号
有关市、县(市)财政局、外经贸局:
为了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欠发达地区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浙委〔2005〕22号)有关精神,经省政府批准,从2006年开始,在省级外贸发展基金中安排一部分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欠发达地区(含海岛)调整外贸结构,发展外向型经济。为加强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省财政厅和省外经贸厅联合制定了《浙江省扶持欠发达地区外向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二○○六年九月十四日
浙江省扶持欠发达地区外向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欠发达地区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浙委〔2005〕22号),加强扶持欠发达地区外向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绩效,加快推进欠发达地区外贸结构调整和外向型经济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原则:
(一)坚持公平、公开、公正;
(二)符合国家和省外经贸发展政策;
(三)有利于推动欠发达地区发展外向型经济。
第二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对象:
衢州、丽水两市及所辖县(市、区)以及淳安、泰顺、文成、永嘉、苍南、平阳、磐安、武义、三门、仙居、天台和舟山市及所属县(区)、洞头等海岛县的外经贸企业,行业中介组织及相关项目组织单位。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支持企业参加境外展(博)览会和促销推介活动,推动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二)支持企业开展自主出口品牌建设;
(三)支持企业调整外贸出口结构,提高产品质量、档次;
(四)支持为外经贸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提供服务的信息咨询和公共平台建设;
(五)支持外经贸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
(六)支持企业“走出去”的其他有利于促进外向型经济发展的公共服务等项目。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资助标准:
(一)对外经贸企业参加由各市、县(市、区)外经贸部门或行业中介机构组织或主办的境外展(博)览会的摊位费,公共布展(特装)费,展品回运费等给予50%的资助。
(二)对外经贸企业赴境外开展促销推介、投资考察活动的交通费和食宿费用给予50%的资助(每家企业可支持2人费用)。
(三)对外经贸企业境外注册产品商标的注册费用给予50%的资助,每只产品最高资助不超过2万元。
(四)对外经贸企业开展企业质量、环境、职业安全、卫生、社会责任等管理体系国际认证的认证费和出口产品认证的检验检测费给予50%的资助,每项最高资助不超过2万元。
(五)对外经贸企业进行出口产品和企业对外宣传推广的画册、光盘等翻译及制作费和在境外目标市场媒体上发布产品宣传广告的费用给予50%的资助,最高资助不超过3万元。
(六)对外经贸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保费给予一定的资助,对企业到境外开展加工贸易、资源开发、工程承包等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给予当年支付保费20%的资助。
(七)对外经贸企业建立“输日、输欧、输美”等出口农产品基地扩大农产品出口的,根据提供出口货源和实际出口情况给予每个基地一定的资助。
(八)对外经贸企业在从事境外投资和境外农、林、渔业合作,以及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境外高新技术研发平台建设、对外设计咨询等业务所发生的前期费用,如聘请第三方的法律、技术及商务咨询服务费、勘测、调查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费,购买规范性文件和标书等资料费,规范性文件和标书的翻译费等给予50%的资助。
(九)对外经企业及相关单位赴境外处理工程承包、劳务合作中发生突发事件的工作人员(限于2人)的交通费和食宿费用给予50%的资助。
(十)对外经贸部门或行业中介机构组织企业进行的外经贸业务、外经贸政策、开拓国际市场业务等培训的会务费(场租、资料、教务费等)给予50%的资助,最高资助不超过3万元。
(十一)对外经贸部门和行业中介机构为推动当地外向型经济发展而在境内组织企业开展外经贸推介会、介绍会等活动费用给予一定资助,最高资助不超过5万元。
(十二)对为外经贸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提供信息咨询、外经贸业务服务的公共服务平台(中介机构)给予一定的资助。
以上各类项目凡已享受中央和省有关资金资助的,只能申请尚未资助部分。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
专项资金执行“总量控制,指标切块,自主安排”的管理方式。每年年初,省外经贸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各地上一年度一般贸易出口额,将专项资金使用指标和资金额度切块分配到各有关市、县(市)外经贸局、财政局。各地根据使用指标和本办法第二、第三、第四条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组织外经贸企业和相关单位编制当年专项资金使用计划上报省外经贸厅、省财政厅备案。各地在计划执行过程中可视实际情况对年初计划在规定的使用范围内进行调整,并将调整后的计划报省外经贸厅、省财政厅备案。
第六条 专项资金申请核拨程序:
(一)申报时间
专项资金资助拨付,采取按季申报、事后拨付办法。项目单位于每年的4月、7月、10月和次年1月底前分别上报已完成项目的资金拨付申请。
(二)申请拨付程序
1.各市、县(市)财政局、外经贸局要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专项资金申请拨付程序,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
2.项目单位在计划项目完成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分别向当地市、县(市)外经贸局、财政局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市、县(市)外经贸局、财政局对项目单位的申请材料要认真按规定进行审核,提出专项资金资助意见,由市、县(市)财政局负责将资助资金拨付到外经贸企业和有关单位。
第七条 申请专项资金所需提供的相关材料
(一)申请境外展(博)览会费用资助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
1.项目申请表(附表1,下同)和项目单位基本情况表(附表2,下同);
2.出国任务批件或组展方的邀请函;
3.与展方签订的展位合同;
4.参展人员的出国签证(含出入境页);
5.申请展品回运费的须提供运展品的海关报关单;
6.摊位费、特装费、回运费的银行付款凭证和对方开具的收款发票;
7.团体项目还须提供有关部门对参展项目的批复文件,实际参展企业和摊位清单,平面图,图片,公共布展(特装)相关协议和付款凭证及发票等。
(二)申请境外促销推介、考察活动资助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
1.项目申请表和项目单位基本情况表;
2.出国任务批件、外方邀请函;
3.出国人员的出国签证(含出入境页)和国际机票;
4.外汇管理部门出国核汇单、换汇水单和购买国际机票的付款凭证、对方出具的发票;
5.促销推介考察的总结报告。
(三)申请商标注册、国际标准认证、产品认证的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
1.项目申请表和项目单位基本情况表;
2.项目合同(报价表);
3.产品注册商标的样本证书,各类认证的证书复印件(中外文);
4.费用支出银行付款凭证和发票。
(四)申请宣传材料(画册、光盘)翻译及制作费、境外广告宣传,应提供以下材料:
1.项目申请表和项目单位基本情况表;
2.项目单位与承接单位的业务合同;
3.产品宣传材料和光盘制作实物(中外文对照或外文介绍);
4.境外广告提供广告照片,境外影视广告提供光盘,境外报刊杂志广告提供广告正本和复印件;
5.支付给承接单位的银行付款凭证和对方提供的发票。
(五)投保出口信用保险资助根据浙江省出口信用保险分公司提供的投保信息和企业账号,由财政直接拨付企业。
(六)申请建立“输日、输欧、输美”等出口农产品基地资助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
1.项目申请表和项目单位基本情况表;
2.市、县外经贸、农业部门关于建立出口农产品基地意见或与外方的供货协议(合同);
3.基地提供出口货源的情况;
4.企业出口基地农产品情况;
5.企业建设农产品基地资金投入情况(支付凭证等)。
(七)申请境外投资、工程承包、劳务合作等前期费用资助,应提供以下材料:
1.项目申请表和项目单位基本情况表;
2.开展各项前期工作协议或合同;
3.外汇核准文件和资金汇出证明(在当地或第三国融资,企业内部从第三国调动资金方式的,可不提供,但须提供相关证明);
4.前期费用支出情况说明,付款凭证、记账凭证和有关发票复印件。
(八)申请赴境外处理突发事件的资助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
1.项目申请表和项目单位基本情况表;
2.国(境)外项目基本情况说明;
3.我驻外使领馆或经商机构、有关政府部门或商(协)会要求处理境外突发事件的书面意见,对突发事件及处理情况的说明;
4.处理事件工作人员的出国任务批件、护照、签证(含出入境页)的复印件;
5.购买国际机票的银行付款凭证和发票。
(九)申请外经贸人才、业务培训资助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
1.项目情况表和项目单位基本情况表;
2.市、县外经贸主管部门举办培训班的通知;
3.参加培训班人员名单;
4.培训班会务费用支出清单,付款凭证和对方开具的发票;
5.培训班会议工作照片。
(十)申请整体推动外向型经济发展资助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
1.项目申请表和项目单位基本情况表;
2.市、县政府(或市、县外经贸局)组织项目的意见文本;
3.项目实施方案;
4.与有关单位的协议或合同;
5.项目费用实际支出的清单与凭证复印件;
6.项目完成情况,主要成果和影响。
(十一)中介机构申请为外经贸企业提供信息咨询服务资助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
1.项目申请表和项目单位基本情况表;
2.中介机构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3.经当地外经贸、财政部门认定的为外经贸企业提供信息咨询服务的实例;
4.提供信息咨询服务的费用付款凭证。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
(一)为了保证欠发达地区外向型经济扶持政策的落实到位,确保专项资金的有效使用,防止骗取、挪用资金的行为发生,各有关市、县(市)外经贸、财政部门应加强对项目和资金的监督、检查,并于当年8月底和次年2月底前,将半年度和全年资金使用情况分别报省财政厅和省外经贸厅;所有资金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完善的项目档案,以备核查。
(二)省外经贸厅、省财政厅将对专项资金建立监督检查制度,不定期地对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必要时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专项检查,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查处。同时,对违反规定的市、县(市、区),在下一年度将暂停安排专项资金资助,对违反规定的外经贸企业和相关单位,将在3年内取消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的资格。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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